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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24 阅读次数:3869  发布人:
 

(2006年8月22日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根据《山东省金融学会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提议并主持召开,或由副会长提议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同意后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省学会秘书处负责召集或组织,并具体承办会议相关事宜。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主要承办以下事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批准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条  山东省金融学会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议会议纪要和会议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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